早期介入VS.早期療育

2006-02-08

文/秘書處撰

國內推動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正積極進展中,但是對於有發展遲緩兒童其發現的時間點,往往是在兒童進入托幼園所後,也就是在3~4歲時,小朋友進入幼托園所與其他同儕 比較才被發現,如是,則往後的所謂「療育」其實不能視為「早期」,而只能說是一般時間的「治療」或「教育」而已。

許多專家學者或一些文獻顯示嬰幼兒的發展關鍵期是在0~3歲,因為3歲以前嬰幼兒腦部細胞發展達四分之三以上,實屬天才期,吸收能力極強。3歲以後至6歲則僅其餘不到四分之一的腦部細胞發展,6髓以後更是只有身高、頭圍、體重之增加了。因此只有在0~3歲的早期發現並作適當的協助服務,才會有神速的效果,3至6歲的療效就差很多。

在美國對在0~3歲的發展遲緩或疑似兒童作服務稱之為「早期介入」,他們甚至訂有專法來規範從發現至評估至療育至家庭支持等,不但有詳細的服務內容,甚至有時限。因為0~3歲確為療育的黃金期,一眨眼即過了3歲,因此他們規定0~3歲當被發現有遲緩或疑似時,25天內必定會有社工背景的服務協調者協助,除協調專業團隊的評估外,尚規定在45天內必須完成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(IFSP)的訂定,及提供以家庭為中心的個別療育服務。他們對個案的服務範圍極廣,包括協助資源連結,在自然環境下療育、經濟支持、交通支持,甚至家庭如有酗酒、吸毒等問題,服務協調者也會幫忙解決。所以0~3歲針對發展遲緩兒童之服務,他們稱之為「早期介入」,而不只是狹隘的療育而已。而在美國如果是3~6歲的幼童被發現後只需在120天內完成IFSP等,並進入教育系統接受特殊教育即可,時間上就沒有那麼急迫。國內的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,根據內政部兒童局94年上半年個案通報數據為5,619人,其中3歲以上(含6歲以上)佔67%,0~未滿3歲僅佔33%。因此不論是政府、民間團體及家長等均應關心兒童發展關鍵期3歲以前的療效問題,才能達到國內兒少法所訂的所謂「早期療育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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